各位草漯重劃區的鄉親大家好:
考量建築改良物拆遷時之費用需求,市政府將先行發放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金額80%。
臺端進行土地改良物拆除時,請於作業前、中、後均拍照存證,並將廢棄物(含水泥或瀝青混凝土地坪)清運完竣後,於105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遷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以利核發自拆獎助(勵)金及剩餘之20%補償費。
倘逾期未自行拆遷,將由本府依法代為拆除且不發給建築改良物自拆獎助(勵)金,代為拆除所需費用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由補償費內扣回。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