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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重劃工程應行遷移之墳墓遷葬補償費領取須知

日期:2016-12-20
標籤:地上改良物查估補償費領取

各位草漯重劃區的鄉親大家好: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期間及地點:自105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1月19日止,本案清冊陳列地點:本府地政局、本府重劃工作站及本市觀音區公所。

三、墳墓遷葬日期:105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止

四、補償費發放日期及地點:自106年1月23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本府地政局重劃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五、臺端進行墳墓遷移時,請於作業前、中、後拍照作成紀錄,並將構造物清運完竣後,於前開補償費發放時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請領補償費。倘逾期未自行遷移,將由本府代為遷移,所需費用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由補償金額內扣回。

六、領取補償費應提送證件:

(一)管理人無法親自領取時,得委託他人代領,但應加附委託書及管理人之印鑑證明(最近一年內)、身分證影本及受託人身分證     (正本及影本)、印章。

(二)管理人死亡時,請檢附:

1、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身分證。 4、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被繼承人死亡時在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應加附印鑑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時在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七、如未能依指定期間內領取補償費者,請先與本府承辦人員聯繫後,再依約定時間至本府洽辦領取手續。如未另約定日期且逾期未領者依法辦理存入保管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