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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分配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領取須知

日期:2016-12-20
標籤:地上改良物查估補償費領取

各位草漯重劃區的鄉親大家好: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清冊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1月11日止公告30日,有關公告事項分別陳列張貼於本府地政局、本府重劃工作站、本市觀音區公所及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三、旨揭土地改良物拆遷期限訂為106年3月31日,倘臺端已向本府申請建物保留,將另函通知拆遷期限。

四、本重劃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補償標準參照行為時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應領之補償費(詳清冊影本),訂於106年1月17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於本府地政局重劃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3樓)發放。另建築改良物設定有他項權利者,領取補償費時須檢附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及他項權利人之印鑑證明。如未能依所列期間領取補償費,請先與本府承辦人聯繫,另行約定時間至本府洽領。

五、考量建築改良物拆遷時之費用需求,本府先行發放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金額80%。臺端進行土地改良物拆除時,請於作業前、中、後均拍照存證,並將廢棄物(含水泥或瀝青混凝土地坪)清運完竣後,於拆遷期限前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以利核發自拆獎助(勵)金及剩餘之20%補償費。倘逾期未自行拆遷,將由本府依法代為拆除且不發給建築改良物自拆獎助(勵)金,代為拆除所需費用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由補償金額內扣回。

六、 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106年1月1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