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本案地上物查估作業調查所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二、本次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05年3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止。
三、公告文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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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號清冊檔案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7F8bEl_C5vyQUZEMzRXeVZCWDQ/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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