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重劃後土地如何辦理分配?方法、原則、流程為何?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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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重劃後之土地分配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第31條第1項規定:「重 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 準」,並訂有調整分配方法。 |
二、分配流程部分,概述如下:(1)需先依公告確定之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計算各街廓邊長、面積;(2)分配設計,依(1)之結果,考慮面臨路寬、街廓深度、開發規模等規劃分配區塊;(3)查估地價,查估重劃前、後地價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4)辦理「計算負擔總計表」;(5)依前開內容辦理土地分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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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作業手冊」,土地分配完竣後尚未簽報核定前,應邀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土地分配說明會,展示分配圖說,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以為檢討分配結果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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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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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調整分配土地之方法及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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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 |
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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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22條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 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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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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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二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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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者,應於分配線二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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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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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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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劃區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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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位於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重劃前各宗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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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故本府將依前開規定,考量都市計畫各街廓深度、面臨道路條件、建築習性等,規劃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並於土地分配結果草案說明會時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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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若無法分配土地時,現金補償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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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因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致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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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為44.99%,是否即表示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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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44.99%,是全區的平均比率,並非表示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都可分配回55.01%的土地面積。各宗土地重劃後實際分配面積需視其重劃前土地所在位置,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31規定辦理分配計算。 |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部分,分為「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般負擔」。「臨街地特別負擔」是依重劃後各宗土地所在位置之正面道路與側面道路寬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扣計;「一般負擔」則是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臨街地特別負擔總面積後之面積,重劃分配時以係數方式為之,每一宗 土地皆適用相同之係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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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費用負擔部分,將重劃區開發費用、評定重劃後地價、重劃區面積等內容,依市地重劃實 施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重劃分配時以係數方式為之,如無重劃負擔減輕時,每一宗土地皆適用相同之係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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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地地價上漲率部分,依重劃後宗地位置所在區塊之評定重劃後地價與重劃前土地之評定重劃前地價計算之,需視重劃後實際分配位次才能計算,每一宗土地需個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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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重劃後土地未達分配時,依法得申請合併,惟與區內之土地所有權 人皆不相識,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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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於本府訂定期限內,未達區內所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先協調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若協調聯絡上實有困難,得請求本府協助召開土地合併分配協調會,讓同樣都有合併分配需求的土地所有權人能藉此協調會有個媒合平台,以達成合併分配之意願。 |
問題六、重劃後土地未達分配時,經協調後又無法合併者,該如何補償?如果分配後放棄該筆分配結果又該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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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如仍無法分配,應以現金補償之。 |
二、另同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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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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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重劃前為共有土地,重劃後希望分配為單獨所有,需該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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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
二、依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之土地依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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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爰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要分配為單獨所有,除需達前述人數及面積標準外,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意書內容應包含全體申請人核章及重劃後土地位次。 |
問題一、參與市地重劃,有那些稅賦上之優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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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前述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徵,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二年。 |
問題二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其補償費是否需課徵稅賦? | |
答覆 |
一、依內政部68年1月22日台(六八)內地字第820755號函示,因辦理土地重劃致所有權移轉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法第196條所明定,故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簡言之:因面積過小無法分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二、另依內政部83年10月12日台(八三)內地字第8312057號函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申請自願放棄分配土地,請求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計算標準,應按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並應就其實際所領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簡言之:已達分配面積標準卻自行放棄而領取現金補償者,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 |
問題三抵費地標售款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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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問題一、本案之預估重劃總負擔為多少?其中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多少?開發費用為多少?預估費用負擔又為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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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一、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包括:(一)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二)費用平均負擔比率,其中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部分需依都市計畫規劃之內容辦理,本區約為41.32%。 |
二、費用平均負擔比率部分,涉及重劃區開發費用及重劃後地價;開發費用未來於辦理「計算負擔總計表」時會以實際發包費用計算;重劃後地價則會在評估後簽報首長裁決,再據以報核重劃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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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劃費用部分,預估需約14.97億元左右,含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業務費)及貸款利息,均屬預估費用。本府於開辦後會樽節開支降低開發費用,並儘量縮短重劃開發期程,以減輕地主重劃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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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約為41.32%;費用平均負擔比率,市政府於報核重劃計畫書前將多方蒐集區內及附近地區的交易案例,以合適的預估重劃後平均地價來計算,費用負擔比率約為8.66%。因此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約為4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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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貸款利息以多少年利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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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本案預計開發時程至完成重劃成果報告約需3年,期間之利率變動難以掌控,是貸款利息年利率先暫以2%預估,開辦後至土地分配公告前,以實際利息費用發生數計算;土地分配公告後至本案辦竣財務結算,以預估之貸款利息年利率2%計算利息費用。另倘開辦後開發費用(工程費、地上物補償費等)減少,貸款利息費用亦會降低,費用負擔亦隨之調降。 |
問題一、何謂市地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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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再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
問題二、市地重劃的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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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不但促進都市健全發展,地價亦將隨之上漲。另外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徵,完成後 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 |
問題三、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反對重劃時,縣政府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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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在重劃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新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 |
問題四、市地重劃之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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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1)選定重劃地區。 |
問題五、政府舉辦市地重劃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的差別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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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劃規劃內容辦理,其由政府辦理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對於都市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效果並無差異,惟自辦市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重劃,且其辦理前須徵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始得辦理,而公辦重劃則係由政府辦理,且其重劃負擔倘未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則無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