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緣起

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1 年11 月3 日發布實施,74 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並於81 年3 月3 日發布實施,其間曾辦理2 次個案變更。本次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

「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本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8 年10 月1、6 日經觀音鄉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 屆第1、2 次會審議通過,於民國92 年5 月22 日、93 年6 月16日及93 年9 月27 日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4 屆第9、19、21 次會審議通過,並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 年2 月14 日第627 次會、96 年3 月27 日第655 次會、96 年8 月21 日第665 次會、97 年4 月1日第679 次會及97 年8 月26 日第689 次會審議通過。另鑑於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且尚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所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問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次通盤檢討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內政部93 年11 月16 日第597 次會議審決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採分階段核定。

爰此,將本計畫區已重劃完竣或無附帶條件之地區,列為本次通盤檢討之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並行發布實施在案。然除第一階段發布實施之案件外,尚有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而尚未執行開發之地區。前述待重劃地區共劃分六個重劃單元,各重劃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市地重劃開發,並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
改制後桃園市政府為加速地方之開發建設,著手辦理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之市地重劃作業,並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於民國104 年6 月24 日經內政部審核通過(詳附件一)。爰此,將上述案件納入第二階段計畫書、圖,並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內容修正計畫書、圖完竣,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貳、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本重劃區座落觀音區,範圍包括草漯段土地,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範圍為重劃範圍,其四至分別為(不含體育場用地及電塔用地):
一、東:以停車場用地為界。
二、西:以環保專用區邊界為界。
三、南:以第31期草漯(二)市地重劃區為界。
四、北:以成功路邊界為界。

參、法律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56 條第1 項第1 款。
二、桃園市政府104 年 9 月15 日府都計字第1040235172 號公告實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6 條規定鄉街計畫之主要計畫書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肆、預期效益
一、改善地籍雜亂不整及經界糾紛的問題,以利地籍管理。
二、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20.58 公頃,節省政府取得用地經費約新臺幣25 億5,192 萬元,並可有效提升區內居住及公共服務品質。
三、重劃後可提供建築用地面積27.02 公頃,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及強度。
四、透過拆單及合併申請方式可簡化本區多數因繼承所造成土地共有之情形,以利土地處分利用。
五、實現都市計畫綠帶規劃,減低來自工業區外部性汙染(空氣及噪音),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伍、附件下載
Arrow 草漯(三)地籍套都計圖
Arrow 草漯(三)都計圖(細計調整後)
Arrow 草漯第一單元土地使用管制
Arrow 都市計畫書